(三)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全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健全体系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联动
(一)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
(三)强化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要建立和健全政府及部门、单位和企业分工负责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