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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8〕605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公共安全,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统计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市场管理办法》(黔建设通〔2008〕59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30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

  二、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示范文本。

  三、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时应递交勘察设计合同原件(三份)。

  四、勘察设计合同登记:

  中央、省属项目、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含分支机构)承接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市(州、地)属项目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在贵阳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在省或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市(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合同登记后在合同原件上统一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专用章”。登记时限为2个工作日。

  项目合同登记应按附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登记表》进行登记。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进行合同登记工作。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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