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办理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8〕615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现对办理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审查和资质有效期延续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决定不开展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审查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一)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手续的程序及时间
1、资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在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延续资质有效期,并提交有关材料;
2、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手续的意见,并于12月31前报省建设厅。
3、各市、州、地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需办理延续手续的企业情况汇总上报,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成立时间、法人名称、注册资金、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资质有效期延续手续审查意见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办理资质有效期延续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