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8〕59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省建设厅设计处。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勘察、设计市场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