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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及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研究,专门部署,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确保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迅速制定具体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要将方案下发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使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标、要求和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充分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并于12月22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情况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殿卿
  联系电话:0531-81792201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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