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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电子化管理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沪国税进[2008]4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税务分局反映,上海海关对本市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实行联网监管和电子化手册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本市采用电子化管理的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为加强对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的来料加工免税管理,现对市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2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范围
  本补充办法适用本市实行海关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账册)、电子化联网监管(以下简称电子化手册)及外高桥保税区内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以下简称区内电子账册)等方式管理的来料加工企业。
  二、《来料加工业务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开具方式
  《免税证明》的开具,以出口企业与外商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及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订立的合同为依据,合同中需注明来料名称、出口货物名称、加工收入等。一份合同开具一份《免税证明》。
  三、申请《免税证明》开具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向市财税三分局(下简称三分局)提供的资料补充规定如下:
  1.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账册号、海关核算周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
  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提供海关加工贸易电子化联网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电子化手册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
  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海关联网监管系统打印的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等基本信息的页面(海关、企业盖章确认)以及海关对区内企业前阶段来料加工业务已办理核销的《阶段核销结案通知书》(正本及企业盖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校验后留存复印件)。
  采用上述三种电子化管理方式的企业,不再提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2.电子账册企业在首次申请开具《免税证明》时,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每次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区内电子账册企业不需附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第一批进料的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不需提供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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