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合同执行中发生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电子账册企业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可持企业书面报告、变更合同及相关材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电子化手册企业持经外贸委主管部门确认变更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变更证明等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加工企业发生变更的,电子账册企业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应持委托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电子化手册企业应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海关签发的变更证明资料,到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企业迁移的,出口企业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原《免税证明》,向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免税证明》号码编制规则
三分局在为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开具《免税证明》时,应按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加工企业的不同类型进行编号,号码共10位,第1、2位为“DZ”;第3、4位为年份后两位;第5位为“1、2或3”,“1”代表贸易型来料加工出口企业,“2”代表生产型来料加工出口企业,“3”代表加工企业;后5位为流水号。如生产型来料加工出口企业2008年开具的《免税证明》,编号应为“DZ082×××××”。
五、免税核销日期的确定
对实行海关阶段核销办法的电子账册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税务机关核销时间为海关规定的核销日期+90天。如海关变更核销期的,企业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三分局提出变更核销期申请。
对合同执行完毕但未到税务核销期的,企业按税务核销日期办理免税核销。
六、申请免税核销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申请免税核销,需提供资料补充规定如下:
1.对未执行完毕的合同,电子账册和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正本及企业盖章的复印件,三分局留存复印件,正本退回企业继续使用,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2.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海关确认的“打印报关单比对结果”清表(正本);电子化手册企业需提供海关确认的“报关单比对结果”清表(正本);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分类清表》(正本)。
上述采用电子化管理企业,不再提供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区内电子账册企业需提供离境货物备案清单(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和结汇水单(正本和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供进、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