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凭证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四条 本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市级发放制度。
第五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证件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年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地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请残疾人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双眼视力或者经医疗机构认定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