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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要工程原则上外地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本地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使用外地评委。在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通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完成。评标条件为通过式的,以简单多数决定方式得出评标委员会结论。评标条件为计分式的,以平均方式得出评标委员会结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废标裁定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明示的条款,并在个人评标意见中标明,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能裁定废标。
  对投标人报价作出低于成本裁定必须认真严肃,对低于成本参照标准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裁定其低于成本应以三分之二多数意见作为裁定依据。
  评委个人意见一律通过评标表以书面方式表达,并签名对之负责。
  评标委员会汇总结论由汇总人、复核人以及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对之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评审的结果有较大差异的,须在评标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招标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三)按规定解答当事人的质疑。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评标期间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现场监督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应当终止其评标活动,由招标人按照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如果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评标专家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电子辅助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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