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爱卫办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爱卫办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市爱卫会应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涂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5日发布的《马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