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点加强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安全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经营储存安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和验收,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采购流向登记制度,发现未按要求建立采购流向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库房不得违规仓储烟花爆竹,对违规仓储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经营企业要杜绝库房超量储存,杜绝在C级库房中超品种范围储存产品(C级仓库可储存品种范围是:单个产品装黑火药0.4g以下或其它药剂在0.13g以下的中、小爆竹和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的问题。要加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特别是零售摊床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储存、销售的应急救援预案及设施,并进行演练。
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使消费者了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不经营、不购买、不燃放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在烟花爆竹摊点、加油站等危险场所附近和车站、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重点场所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加强信息工作,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烟花爆竹安全信息。
四、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果。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责任明确,制定检查方案,研制多种形式的检查办法,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推动地方政府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打非”责任,重点落实好县、乡的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打非”联动工作机制,加大“打非”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研究有效方法,建立信息通畅、反应迅速、打击有效的“打非”工作机制,提高“打非”工作效率。
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早安排2009年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元旦、春节这一特殊阶段,采取特别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