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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郑政文〔2008〕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编〔2006〕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完善全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体系建设,逐步构建网络健全、队伍稳定、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努力将我市建成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二、体系建设

  (二)健全县、乡两级技术保障和行政执法机构。县(市)、区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乡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设专职管理人员,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乡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2-3个乡(镇)派驻一个兽医机构,负责责任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或者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可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增设),承担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情报告及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防疫员劳务报酬应不低于本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经费列入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按照县(市、区)、乡(镇)6∶4的比例分别承担。市级财政根据中央和省财政部门下拨的补贴经费给予配套。规模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自防员纳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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