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供水设施建设和水处理工艺改造。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要按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加快水厂供水设施建设。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要采用适宜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解决群众反应较大的夏季水质浑浊、有色、有味问题。加快以有机毒物、藻毒素等污染水质处理工艺设施为重点的水质处理系列工艺设施建设。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将漏损严重、存在供水安全隐患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和设施列入优先改造范围,严防供水水质二次污染。所有供水单位的水质处理工艺和供水设施改造要在2012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四、严格供水单位管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供水单位,要按规定成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管水人员的卫生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制,建立完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测报告制度,配备与新标准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要建立严格的水质消毒制度,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严格进行水质消毒。对水质处理过程中所用的净化、软化、消毒、输配水设备与防护涂料等索取相关卫生许可批件,证件齐全方可投入使用。
五、严把饮用水及相关产品质量关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规范桶(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把桶(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准入关口,对桶(瓶)装水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水源、生产布局、生产设备和卫生设施、工艺流程、从业人员健康等相关环节,要按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桶(瓶)装饮用水取水源水检测、成品水检测及市场销售水的检测,保证产品卫生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桶(瓶)装饮用水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要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对施工中所需要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证或劣质产品用于建设工程。对生产、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要加强管理,规范布局,健全落实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生产企业原料索证制度,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件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工作,一旦发现无证和不合格产品销售,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