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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调查统计。对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普查,详细检查单位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联网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为提高网络有效开通率打下坚实基础。
  (二)接入调试。按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大小划分,分三个批次实施入网连接。第一批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第二批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在前两批成功接入、开通远程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将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单位纳入第三批接入范围。所有联网单位经专业消防安全网络监控服务机构调试、检测合格后联网运行。
  (三)检查验收。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消防机构将在第一、二批联网单位全部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并开通运行一个月后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网上巡查和单位实地检查两种形式,重点检查运营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情况和联网单位对自身网络终端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运营服务商对系统管理和提供网络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网络运行、使用正常的单位进行表彰并推广经验做法;对网络运行状况差、内部管理无序的单位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办法
  (一)由公安消防机构公开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先进、业绩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网络系统的运营商。
  (二)应纳入联网、安装的单位由网络系统运营商统一施工、统一调试。
  (三)联网单位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符合国家消防-4-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调整达标后入网。
  (四)联网单位应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应及时安装并与市119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联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属联网范围的,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实现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五)联网运行后,由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维护保养,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应与市消防支队确保信息共享,实现系统故障、报警信息同步掌握。
  (六)网络系统运营商在市消防支队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监控中心的一切筹建工作,所需经费由该单位自筹。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的联网费用一次性收取。联网后的设备维修、监测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并经物价部门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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