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燃气销售价格问题的复函
(鲁价格函〔2008〕74号)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济价格字[2008]1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在各市。你局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和合理比价的原则,相机调整车用气销售价格,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你市在调整车用气价格的同时,务必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取得社会充分理解,确保社会稳定。
三、请及时将价格调整情况及社会反映等有关情况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