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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市、县禁毒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各地要结合《禁毒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各级禁毒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和充实禁毒专职力量。

  (二)加强基层禁毒工作办公室建设。乡镇(街道)禁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要按照本地实有吸毒人员的数量多少,分类予以设置。实有吸毒人员100名以上的乡镇(街道)要设立禁毒办,挂靠同级综治中心,其中,实有吸毒人员1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乡镇(街道)要配备禁毒专职人员2名以上;实有吸毒人员500名以上的乡镇(街道)要配备禁毒专职人员3名以上。实有吸毒人员100名以下的乡镇(街道)要在综治中心增挂禁毒办牌子,配备禁毒专职人员1名以上。乡镇(街道)禁毒办的人员编制原则上由各乡镇(街道)内部调剂解决。

  (三)逐步落实戒毒社工力量。要充分整合各乡镇(街道)原有戒毒帮教资源,按照实有吸毒人员每20名配1名社工的比例进行落实。社工归口乡镇(街道)禁毒办管理,建立健全聘用和辞退、岗位责任、日常考勤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奖惩等制度,加强日常考核。

  (四)强化戒毒医疗服务点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有吸毒成瘾人员100名以上的乡镇(街道)要尽快设立美沙酮服药点,每个县(市、区)都要有1个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医疗机构”的要求,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主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规划布点,统筹开展社区戒毒医疗和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并抓紧对医务人员进行戒毒治疗业务培训。2008年底前,实有吸毒成瘾人员300人以上乡镇较多的乐清市和瑞安市应率先开展增设服药点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于2008年底前均要确定至少1家社区戒毒治疗机构,并及时申报。

  三、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经费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各地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禁毒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一)加强禁毒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县、乡两级禁毒工作专项经费要按照《关于印发〈温州市禁毒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委办〔2004〕183号)规定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到位。各地在不断提高禁毒办公经费的同时,应加大对禁毒预防教育经费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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