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前将工程的安全达标资料、企业自评资料及《2008年度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汇总表》(详见附件一)上报相关考核部门。
2、考核部门于2009年2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施工企业考核评定工作,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安质监总站(详见附件二)。
五、工作要求
1、合格率及优良率。根据规定,2008年施工企业所属施工现场达标的“合格率”应达到100%;在此基础上,施工现场达标的“优良率”要求分别为:特级企业应达到95%,一级企业应达到80%,二级企业应达到60%,三级及其他企业应达到40%。
2、施工企业应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达标工作,并委托专人具体实施对所属工程安全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落实整改,汇总上报。
3、考核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评定,应重点考核企业所属工程分包单位及重大危险源信息网上申报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日常管理的有效性。
4、考核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符合要求的所属企业,按总数10%并不得少于5家的比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条件抽查。
六、考核结果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中存在不诚信的企业将作如下处理:
1)实行媒体公示;
2)实施招投标不良业绩提示;
3)企业及所属工地将列为2009年重点监管对象;
4)不得列入各企业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5)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本市企业暂扣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外省市企业暂停招投标,直至清退出上海市场。
对无施工业绩的企业,将告知招投标、资质管理部门,按规定降低直至注销相应的资质。
七、本次考核将同时检查监理企业对安全达标工作的督促、核准情况,对督促、核准不力的监理企业,将对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同时列入2009年度安全监管的重点。
本市市政养护、水务、绿化、铁路等专业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参照本通知实施。
各考核部门应抓紧布置,落实对管辖区域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