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玻璃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门窗、玻璃质量管理,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本市建筑门窗、玻璃质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计管理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及门窗表中应明确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型材、玻璃及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等技术指标,标注选用门窗的图集编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对门窗的主要性能指标进行审查。门窗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要求深化门窗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二、加强检测管理
1、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过评估认可的建筑门窗检测机构(见附件1)进行检测。
(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建筑外窗应至少抽取一组(3樘)样品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复验,其中外窗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的检测要求见附件2。
(2)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至少抽查3樘。
(3)委托建筑门窗产品检测时,应填写本市统一的建筑门窗《检测委托单》(见附件3)。
(4)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门窗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5)检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门窗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建设单位将合同信息登记到检测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合同登记确认手续。
2、建筑门窗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由门窗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使用现场验证单》及建筑门窗质量保证书、铝合金门窗型材质量保证书、建筑门窗配件质量保证书。门窗及门窗玻璃的取样应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随机抽取试样,见证人员应与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达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