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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的通知
(皖价办〔2008〕217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

  一、项目名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其中甲、乙级由省物价局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丙级由省物价局认定)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申报条件:

  (一)甲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10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6.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7.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满2年。

  (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7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50%;

  6.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7.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满1年。

  (三)丙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

  1.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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