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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7、鼓励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性行业外)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8、鼓励个人兴办公益事业。对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鼓励新办企业和二次创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奖励企业。
  三、提高创新能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
  10、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技术开发,建立技术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非公有制企事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支持产业升级换代。对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14、鼓励创建风险投资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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