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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国有企业以及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改制过程中整体转让资产、债权、债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6、鼓励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非公有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凡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19、鼓励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各种经济实体合资、合作,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支持各类园区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积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特色经济。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优化纳税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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