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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配备的会计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主办、出纳、财产物资核算、稽核、档案管理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一人多岗。主办、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出纳会计可兼管财产物资核算工作,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主办会计可兼管稽核、档案管理、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兼任主办会计的不得批报财务收支。会计人员要严格按市教育局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参与本单位或部门经济业务有关的活动、会议及决策。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具备敬业爱岗、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职业道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接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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