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
《会计法》和
财政部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后会计数据要及时备份,定期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定期进行检查。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销毁会计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均应建立财务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电算化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工作中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颁发的相关准则、规范执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账册,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传递程序以及会计账簿的启用、登记、错误更正、对账、结账要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