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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经费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和经财政核拨的非税收入两个来源。财政拨款资金主要是指财政安排的预算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非税收入资金是指经财政核拨的各单位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各单位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全面推行计算机软件收费,使用电脑票据。收费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非法收据或不开收据进行非法收费。

  第二十条 各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一律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收缴、领用制度,严禁丢失,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各收费单位根据收入款项的性质及时、完整地缴存财政指定账户,严禁截留和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都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按时完成部门预算执行任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开支。单位各项支出要按国家核定的定额、标准、人员编制等有关规定办理支出,不办理无预算、超标准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安排和相关部门等补助教育事业的专项经费,应严格按指定的用途和项目,专款专用,严禁滞留和挪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各用款单位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表,接受财政、审计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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