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年度决算编报前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保证财务决算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年终清理的主要内容:一是核对年度预算内拨款指标,使各项数字与财政或主管部门有关数字相符,口径一致;二是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应上缴的及时上缴,应列报的如实列报,不得长期挂账;三是清理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年度财务决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单位均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具体日常事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配备懂业务、善管理、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材料、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其它资产的具体管理与核算办法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国有资产清查清理制度,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
第六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各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使用效益情况分析;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分析;执行财务制度情况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