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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二)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绩效评议考核;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制;

  (四)调查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五)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

  (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关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组织听证、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六)其他在行政决策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行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虚报、误报、拒报、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在行政执行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

  (二)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四)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五)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七)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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