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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八)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九)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职责的;

  (二)无行政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征收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六)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将罚没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的;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管理的;

  (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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