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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在工作纪律和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的;

  (四)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的;

  (五)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

  (六)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七)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项目计划或者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规定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标准的;

  (七)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隐瞒、挪用项目节余资金的;

  (八)因项目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或者资源浪费的;

  (九)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无法继续实施、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财政资金或者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和行为。

  在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其中非国有投资项目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行政监察机关也可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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