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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五)制度完善原则。企业要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由企业人力资源(劳资)部门会同财务、经济运行等部门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年度经营预算等编制。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该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行业工资增幅应低于省属企业平均增幅。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表中经济效益指标值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采用累加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预算年度内准备出售、关闭、划转,且在6个月以上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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