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算年度内新设立、划入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并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须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宣告被清理整顿的企业;
(三)关停并转的企业;
(四)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省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
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省国资委核定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省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幅。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意见为国有控股股东意见,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在公司决策机构决策时,国有产权代表应按照出资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的时间及其他具体要求由省国资委另行通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根据执行情况对非正当理由或重大特殊情况下,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及时给予警示,督促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除受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