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并据此开展人工成本分析。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并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决算,应同时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及职工收入水平进行分析。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