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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三)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第七条 (日常管理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三)决策失误,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的。

第三章 行政许可过错

  第八条 (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必须具备的全部材料和法定形式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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