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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一)不具备征收资格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设定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三)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

  (四)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而不予减、免、退的;

  (五)不开具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截留、擅自开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的。

第五章 行政执法检查过错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相关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超越职权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五)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二)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纵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 行政处罚过错

  第十五条 (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二)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不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

  (四)违反“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规定的。

  第十六条 (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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