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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复议过错责任追究三)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经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四)

  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

  行政过错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当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同时出现两种以上行政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有其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

  行政过错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担责任或纠正行政过错行为的;

  (四)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行政过错行为轻微,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积极改正的,也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申诉)

  有关处分程序及不服处分的申诉,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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