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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府发〔2008〕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成都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商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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