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新都区新民镇等15个镇(乡)为村民自治模范镇(乡)的通报
(成府发〔2008〕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7年以来,新都区新民镇等15个镇(乡)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认真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检查验收,其创建成果符合《四川省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检查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命名新都区新民镇等15个镇(乡)为“成都市村民自治模范镇(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