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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院范围与居民医保一致。

  第六条 参保大学生由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第七条 为解决参保大学生意外伤害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负担,建立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总投保人,为我市参保大学生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具体办法比照居民医保执行)。

第二章 市内就医管理

第一节 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含异地)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报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和市医保中心备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医保中心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复核、监督。

  第九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当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若当年度超支,先由上年度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医保中心共同审核后,由高校负担60%,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统筹金负担40%。

第二节 市内住院管理

  第十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可选择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社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入院后三日内未出示社保卡的,医院可按自费病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对人和社保卡,确认人、卡相符后,按规定接收入院。并及时将参保大学生住院信息录入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可收取参保大学生一定的预付金,出院时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时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大学生医保不设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即特检、特治、特殊材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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