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记录各项费用,并向参保大学生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使用自费医疗项目时,医疗机构必须履行告之义务并由本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参保大学生出院时,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结算相关单据,须经本人(或亲属)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第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出院时,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实时支付;属统筹支付的部分,医院先行垫付,待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后支付。
第十四条 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新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办理参保手续需一定的时间,为解决新入学的大学生在过渡阶段生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新入学大学生因病需住院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医院医保办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押金由本人预先垫付,医院医保办保留好相关证件。
2、病人出院时,医保办凭出院手续及时轧账,不与病人结账。
3、入学新生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住院学生持社保卡到所住医院补办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4、医保办将保留证件与持卡学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身份确认单,凭卡在居民医保微机管理系统补办住院登记手续,进行医疗费用的录入、传输、结算。
5、医院从住院押金中扣除患病学生本人该支付的费用,属统筹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后支付。
第十五条 每月初,定点医院凭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结算单、医院内部的费用清单、学校的相关证明、身份确认单,与市医保中心统一进行费用审核、结算、支付。
第三章 异地住院管理
第一节 转诊转院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内二级或相当于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经下列程序办理后,可将住院大学生转往市外有条件的医院诊治。
1、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