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门诊规定病种就医管理
第二十四条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
第二十五条 参保大学生患有第二十四条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每人最多不超过两个病种。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其门诊费用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异地不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第二十六条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病种、定医院、定药品”的“三定”原则,即规定的病种到选定的医院进行该种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与规定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承担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医院,应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每位病人建立门诊档案,保存发票、处方及其它病历资料,为病人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一节 市内住院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办法,按照居民医保执行。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十九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治疗,不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应自付一定数额的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以后每次住院递减50元。
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的费用。
除去起付标准及乙类药品10%的自付费用后,剩余的费用按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分别按70%、65%、60%的比例支付。每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最高限额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学生为100000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合并计算),18周岁以上大学生为50000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