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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转外诊治的参保人员,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凭转院申请单、社保卡、就诊医院住院病历封面、住院病史、出院小结、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等病历文书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费用发票,到转出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节 异地安置住院管理

  第十五条 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上)参保人员,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办理程序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于发证之日起,在选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异地安置人员因病住院,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与市医保中心取得联系,通报本人姓名、所住地址、所住医院、病情概况、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医保中心可根据需要,派员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一月内凭异地安置证复印件、就诊医院住院病历封面、住院病史、出院小结、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等病历文书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费用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节 异地急诊住院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外出务工、探亲、旅游等,在异地突发急症;或慢性病急发,危及生命;或所发疾病不能长距离搬运;或所发疾病变化快可产生严重并发症的以及精神病人突然发作、危及他人需强制送医院治疗的,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急诊住院救治。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外出证明材料、发病经过的文字材料、就诊医院住院病历封面、住院病史、出院小结、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等病历文书复印件及费用清单、费用发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门诊规定病种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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