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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及结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有第二十条所列举之门诊规定病种的,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每人最多不超过两个病种。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淮南市城镇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到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其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异地安置人员不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第二十二条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病种、定医院、定药品”的“三定”原则,即规定的病种到选定的医院进行该种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与规定病种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承担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医院,应有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每位病人建立门诊档案,保存发票、处方及其它病历资料,为病人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一节 市内住院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的结算办法,比照职工医保执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应自付一定数额的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以后每次住院递减50元。

  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的费用。

  除去起付标准及乙类药品10%的自付费用后,剩余的费用按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70%、65%、60%的比例支付。每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最高限额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人员为100000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合并计算),18周岁以上人员为50000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经急诊抢救无效而死亡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后72小时内死亡的本次门诊抢救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治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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