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且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含自费)30%的,按30%予以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定点医院每月初,将上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材料,集中报送市医保中心,进行统一审核、结算、支付。
第二节 异地住院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转诊转院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比照职工医保,转入约定医院的先自付10%的费用;转入非约定医院的先自付50%的费用后,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异地急诊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比照职工医保,先自付10%的费用后,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三条 异地安置人员在选定医院住院治疗、及其所发生的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居住人员享受医保的同样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转诊转院、异地急诊、异地安置等在异地发生的经急诊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后72小时内死亡的本次门诊抢救费用;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中药和中医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以及连续缴费满三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市内住院规定的相关标准,享受同样的待遇。且在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际支付低于医疗总费用30%的,按30%予以结算。
第三节 门诊规定病种费用结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在门诊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视为一次住院,不分医院级别,先自付400元起付标准费用(包括申请二个病种),每个病种在规定的限额内,个人自付40%,基金支付60%。
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三种疾病,每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最高限额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人员为100000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合并计算),18周岁以上人员为50000元(住院与门诊规定病种合并计算)。其余九种疾病最高限额均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