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下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2)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仅雇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缴纳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其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应当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体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不受农业户口的限制,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征缴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
(四)单位上年度的财务、统计报表,近期签字的工资表;
(五)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征缴中心每月1-15日办理社会保险申请登记手续,16-20日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七条 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