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及其他资料,到淮南市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类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汇总上报征缴中心后,由征缴中心审核数据、录入系统,并建立缴费台帐报送地税部门和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第十条 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参保资格、参保时间和补缴时限后,到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缴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应当发出限期参保通知书。逾期不参保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征缴中心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征缴中心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征缴中心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