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征缴中心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征缴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征缴中心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章 参保人员增减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当月1-20日到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业务。
第二十条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增员业务的,需提供增加人员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职工人事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如分配派遣单、调令、单位证明等),填写《社会保险增员花名册》,办理增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减员业务的,需提供人员减少的相关资料,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和证明、辞职报告、调令、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减员花名册》,由征缴中心补缴、记帐后,办理减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