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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社会保险参保和基数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基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征缴中心每年4至5月对全市参保单位集中开展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二)参保单位上缴费年度劳动情况年报;

  (三)参保单位上缴费年度财务决算年报;

  (四)参保人员认定后的参保人员花名册。

  社会保险费的一个完整缴费年限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低于60%的,按60%确定;超过300%的,按300%确定。

  工伤、生育保险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低于60%的,按60%确定,超过300%的,按300%确定。

第七章 基金征缴

  第二十四条 征缴中心每月月底前向地税和财政部门报送次月社会保险费应收台帐。每月底接收国库传来的当月缴费单位实缴票据和各地税分局传来的当月各险种补缴费的现金缴费票据。在各项保险费收入与地税、国库收入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分险种按月登记参保单位实缴费台账。

  第二十五条 征缴中心按月将缴费单位应缴费数额与实缴费数额进行比对,产生单位当期欠费数据信息。每月根据参保单位实缴费情况,向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其中:

  (一)缴费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一个月以上的, 及时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二)缴费单位欠缴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每月将其欠费信息及时传递给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三)欠费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转移、调动时,必须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补缴欠费,征缴中心根据其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信息,经办人员开具补缴费通知单,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地税部门办理补缴费手续。征缴中心经办人员依据补缴到账信息,记录补缴费,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欠费信息,并记录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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