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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劳社[2008]227号)


凤台县、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和支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劳社[2008]37号)、《安徽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优质服务,方便群众。

  第三条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市内和市外医疗费用二部分。市内医疗费用有:市内住院和市内门诊规定病种(大、特病门诊)等医疗费用;市外医疗费用有:转诊转院住院、异地安置住院和异地急诊住院等医疗费用。

  第四条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我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第二章 医疗待遇审核

  第五条 市内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

  (一)市内住院医疗待遇审核: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医务科将各定点医院提供的每位参保患者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处方、出院小结、特检特治申请单,认真对照三个目录,核定排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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