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审核:市医保中心医务科按"三定"原则(定医院、定病种、定药品),每月对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发票、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特检特治申请单,主要核定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审核门诊用药(不超过30天),核定药品数量的合理性。发现药品费用过大时,可进行实地核查;经复核确认后,以网络信息传送给医保中心结算科。

  第六条 市外转诊转院住院、异地安置住院和异地急诊住院

  (一)转诊转院住院费用待遇审核:参保人员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同意转省内外住院治疗的,医院医保办将《转诊转院申请单》报医保中心医务科备案。转诊转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历》、转诊转院申请单、住院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由转出医院整理后报医保中心医务科。

  (二) 异地安置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审核: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本人选定的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住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中心医务科,出院后一个月内,将其在异地就诊的《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资格证》、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资料由单位或本人报送医保中心医务科。

  (三)异地急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审核:参保人员外出发生急诊住院治疗时,在办理住院五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姓名、单位、病情、所住医院等信息,告知医保中心医务科,出院后将其在异地就医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医院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疗保险证历、医疗保险卡、外出证明及本人报销申请等资料,由单位或本人及家属报送医保中心医务科。

  医保中心医务科根据以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发生费用过大或者有疑问时,采取实地核查,经复核确认后,将资料转交结算科,由结算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经医保中心医务科审核,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复核后,由商业保险公司从大额医疗救助费中赔付。《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核查赔付。

第三章 医疗待遇结算

  第八条 市内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待遇结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