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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结算科每月根据医务科审核后的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相关费用拨付单及表格经审核、复核后,交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由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确认后,医保中心领导审批。医保中心每月将拨付各定点医院的费用情况报局分管领导。

  第九条 转诊转院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待遇结算

  市医保中心医务科对审核后的转诊转院病人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录入系统结算。转诊转院报销费用同当月转出医院的市内住院结算费用同步结算,一并拨付给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负责为病人报销。

  第十条 异地安置及异地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待遇结算

  市医保中心结算科将医务科审核后的异地安置、异地急诊住院人员资料进行验证,并对病人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结算,并将填写的相关费用拨付单及表格交医保中心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确认后,经医保中心领导审批。按季度支付异地安置、异地急诊人员的医疗费用。同时将费用支付情况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结算

  市医保中心结算科按月对进入大额医疗救助赔付的医保病人资料进行汇总统计,移交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给结算科,并将当月审核无误的大额医疗结算费用转至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结算科与综合和基金财务科对账审核、复核确认后,按就医类型和结算时间归类打印《大额医疗费用拨付表》,医保中心领导审批。医保中心每月将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情况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医保刷卡费用结算

  市医保中心结算科每月对上月市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保刷卡费用进行结算,并同综合和基金财务科及定点医院、药店就结算的费用进行对账,确保"账账、账据"相符。相关费用拨付单及表格经审核、复核后,移交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由综合和基金财务科确认后,报医保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及医疗照顾人员费用补助

  根据《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淮府办[2001]15号)和《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淮府办[2004]167号)及《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精神,每个参保年度结束后,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全市享受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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