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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城镇老年居民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标准和申领手续按照《关于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申领手续和审核程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和《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镇老年居民原享受各类待遇(含遗属补助)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补足。
  六、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发放资金结算。
  1、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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